人才培养
本科生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医学教育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以教育部规定的各专业学制为准。留级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在专业学制基础上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总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医学部开设的必修课可根据课程安排参加补考一次(另有规定的除外),选修课可以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大学本部开设的课程,可选择在本部重修或经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在医学部选择相近的课程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医学部课程被批准缓考者须在该缓考课程再次开设时申请参加该课程正考,获得实考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缓考不及格可按课程规定参加相应补考。
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三条 医学部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每学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予以升级。有不及格课程者(其中第一学年在大学本部学习、不及格课程超过10学分者),可跟随原年级继续学习,至学习期满,达到结业条件的,按结业离校;或在任意年级自愿选择留级,申请重新修读所有不及格课程。留级后所在年级的教育教学计划中已合格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全学程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留级需由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报医学部教育处批准,于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并根据学业完成情况办理课程补修或免修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留级的学生,各种缴费和学籍管理要求按留级后年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
第四条 各专业长学制学生进入二级学科须经学院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条件根据各专业特点另行规定。
长学制学生不符合进入二级学科条件者,由学院提出出口处理,经医学部教育处审核、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自愿申请出口者,经学院审核、医学部教育处批准。出口学生执行相应专业的本科教育教学计划,且不得再转回长学制。
第五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八年制学生完成本科阶段后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联合培养项目,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六条 已进入二级学科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长学制学生,因个人原因不适合继续学习者,学生以本科毕业离校,二级学科阶段按退学处理。其他长学制专业按照医学部研究生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经2019年8月30日第19次医学部部务办公会讨论通过,适用于医学部本科生(含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长学制本科阶段学生)及临床医学八年制、口腔医学八年制二级学科阶段学生,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医学部授权医学部教育处负责解释。